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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張淑惠 
代  理  人  邱士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附表:
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台北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9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