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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陳翠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北影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證 券 字 號
股數
80-ND-000010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