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吳榮俊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