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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葉源   
代 理 人兼
送達代收人  簡聖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股票
遠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6
21,690
 1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