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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樸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亞琪 
代  理  人  王柏棠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