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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銑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黃連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成分公司
銑剛工業有限公司
75,075元
AU0000000
111年5月5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