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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  理  人  李弘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鷗美有限公司余政治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88元
EZ0000000
111年12月31日
2
鷗美有限公司余政治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2,612元
EZ0000000
112年3月15日
3
鷗美有限公司余政治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2,040元
EZ0000000
11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