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安立有限公司(Anritsu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田中憲次
代 理 人 張全成律師
石宇涵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安立知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