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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林勝川 
代  理  人  周玉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71號裁定公告所示之億東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公示催告,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前業向本院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並經本院以112年度除字第372號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乙節,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重複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