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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黃詩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高而富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