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大新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斌
代 理 人 涂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