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黃銘奇即黃秀榕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益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