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吳泓怡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蕭宛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奕祥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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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ND-0001701~88-ND-0001750 | | |
88-ND-0001881~88-ND-000189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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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ND-0001001~88-ND-000103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