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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超智慧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兼送達代收人  高源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技詮科技有限公司
周明璋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超智慧有限公司
212,888元
PN0000000
112年5月31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