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簡志豪
代 理 人 王辰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友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友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