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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吳文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合聚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