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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趙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信孚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