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梁月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