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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梁月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怡文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惠普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00000-0
1,000
惠普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400
惠普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140
惠普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61
惠普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