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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今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應昇 
代  理  人  李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或到期日)
1
大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張再發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門分公司
今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67,900元
FR6028641
11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