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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阮淑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