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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合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國 
代  理  人  莊素蓮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59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祥原工業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倪陳寶桂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合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6,250元
PN0000000
11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