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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能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慧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胡菘湶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31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能杰企業有限公司劉慧卿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未記載
558,400元
RG0000000
1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