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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訴字第1號
原      告  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禹旑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潘皇維律師
            李佶穎律師
被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鍾薰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