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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訴字第1號
原 告 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禹旑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潘皇維律師
李佶穎律師
被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鍾薰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