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謝明璇
相 對 人 釩帝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徐國原
相 對 人 葉怡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本院(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16號),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非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