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藍鯨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婷
聲請人與相對人詠勝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