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盧俊男
相 對 人 謝昀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74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 530條第3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 條本文所示,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1年度全字第74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