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坤煌
相 對 人 勤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久陽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全字第五十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全字第5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誤。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