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華人電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翔
相 對 人 點睛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之一○七年度全字第一○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前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以107年度全字第103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2,0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嗣相對人所提本案訴訟,經法院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