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李儒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科菱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其固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然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及有何違反調解方案第2項之舉措,均未見聲請人釋明之,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約定受償帳戶之應履行日迄今之內頁明細(提出之內頁要連續不中段;如為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戶名、帳戶為何)及相對人有何違反調解方案第2項之文件,或其他程度相當足徵相對人未履行義務、有違反調解方案第2項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