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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陳俞蓉  
相  對  人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關於「資方應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前(含當日)將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特別休假結清之工資,共計新臺幣1,772,525元,匯入勞方(陳俞蓉)原薪資帳戶。如資方未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完全清償前條之金額,將以週年利率10%計算遲延利息」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772,525元,如未於113年11月29日完全清償前述金額,將以週年利率10%計算遲延利息。惟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分毫。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