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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04號
原    告  周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戈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具體內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又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原告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為判決主文,故該聲明之記載亦應具體、明確,且適於執行,方屬依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上開事項屬起訴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又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未記載其請求之具體內容,其聲明不明確,致本院無從核定件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之具體內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