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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蕭順文
相  對  人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家濱 
代  理  人  李耀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聲請調解)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9,384,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係於113年4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則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繳費資料、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收狀資料查詢、上訴抗告查詢、確定證明清單等件可參,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