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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張靖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起訴前應經調解程序,當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核屬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