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勞小字第18號
原 告 楊庭緯
被 告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當事人間113年度勞小字第18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3 年6 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
午5時在本院公開宣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邱明慧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
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50 元,及自民國113 年5月26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5,250 元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