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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勞小字第26號
原      告  許傑翔 

訴訟代理人  盧萍意 
被      告  精瑞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霖 
當事人間113年度勞小字第26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下午12時6 分在本院公開宣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
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527元。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37,5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