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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曾奕凱 

相  對  人  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工資(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民國112年8、9月份積欠之工資共計新臺幣3萬2,379元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就同一事件業於112年11月25日向本院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66號受理在案(該案業於113年3月27日調解成立)。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核閱屬實。嗣聲請人再於113年1月16日提起本件聲請案,係屬重複聲請,其本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