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30號
原 告 國際大山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黃佑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峻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7,933元(已繳納裁判費2,870元)。嗣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30日具狀為訴之追加,擴張聲明請求金額為84萬9,085元。經核,原告追加之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8萬1,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