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38號
原 告 賴冠吟
林貞妙
黃韻如
黃程揚
李維泰
被 告 邁爾思國際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仲德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名稱「邁爾斯國際服務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邁爾思國際服務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公司名稱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