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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38號
原      告  賴冠吟  

            林貞妙  

            黃韻如  
            黃程揚  
            李維泰  
被      告  邁爾思國際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仲德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名稱「邁爾斯國際服務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邁爾思國際服務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公司名稱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