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32號
原 告 伊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翔精密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8,57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資遣費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1
4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