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33號
原 告 陳鈺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宅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2,000元,原應繳裁判費2,98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9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9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