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54號
原 告 廖楷晉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 告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亮
被 告 陳清彥
蔡志成
馬元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侵害人格權之精神賠償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