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田子揚
訴訟代理人 楊國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佑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參萬零貳佰貳拾肆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陸仟玖佰參拾陸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伍仟陸佰肆拾伍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