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1號
原 告 佳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百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2,7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朱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