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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2,835元,及其中新臺幣57,382元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其中新臺幣605,453元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8,266元,及其中新臺幣65,542元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其中新臺幣612,724元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662,8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678,2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 | …被告應給付原告113年3月及4月加班費合計105,967元(如附表三計算明細)。而原告113年3月及4月各已領取加班費23,780元、24,805元,有原告薪資單可佐(見新北地院卷第67頁、第69頁),則被告確實短少發放加班費57,382元(105,967-23,780-24,805=57,382)。 | …被告應給付原告113年3月及4月加班費合計114,127元(如附表三計算明細)。而原告113年3月及4月各已領取加班費23,780元、24,805元,有原告薪資單可佐(見新北地院卷第67頁、第69頁),則被告確實短少發放加班費65,542元(114,127-23,780-24,805=65,542)。 |
| | …⑤113年3月工資及113年4月工資(含前述加班費)合計269,167元,⑥113年5月1日至7日工資47,444元(54,222×7/8=47,444元),①至⑥合計681,949元,換算日平均工資為3,747元(681,949÷182=3,747),月平均工資為112,410元(3,747×30=112,410)。… ⑶原告自102年8月1起受僱於被告,計算至113年5月8日終止契約止,年資為10年9月又8日,以此計算原告資遣費為605,453元(112,410×1/2×10+112,410×1/2×9/12+112,410×1/2×1/12×8/30=605,453)。 | …⑤113年3月工資及113年4月工資(含前述加班費)合計277,327元,⑥113年5月1日至7日工資47,444元(54,222×7/8=47,444元),①至⑥合計690,109元,換算日平均工資為3,792元(690,109÷182=3,792),月平均工資為113,760元(3,792×30=113,760)。… ⑶原告自102年8月1起受僱於被告,計算至113年5月8日終止契約止,年資為10年9月又8日,以此計算原告資遣費為612,724元(113,760×1/2×10+113,760×1/2×9/12+113,760×1/2×1/12×8/30=612,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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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求被告給付662,835元,及其中57,382元自113年5月17日起,其中605,453元自113年6月8日起… | …請求被告給付678,266元,及其中65,542元自113年5月17日起,其中612,724元自113年6月8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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