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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57號
原      告  郭怡君
被      告  薇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前雖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且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1月9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8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本院另於113年4月23日函催原告於文到5日內依前開裁定補繳裁判費,該函文並於113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仍未依限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