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倪永祖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揚晟汽車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繳。
二、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應由公司支付清算人之報酬;又按同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如本院認相對人公司名下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本院得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而如聲請人不預納,縱已補正前述第一項所示之聲請程序費用,亦得駁回聲請。是本件聲請人應具狀陳報相對人名下有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按聲請狀所檢附之相對人財產目錄,尚非最新資料),及陳報倘本院認相對人名下並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