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捷昇環保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預納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預納。又臨時管理人之報酬,法院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本件相對人公司原董事已死亡,且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函告變更登記均未有回應,足見相對人公司目前應已無人營運。而選任臨時管理人,實務上多以選任律師、會計師為之者,該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多均會收取報酬。於相對人公司無人營運之情況下,勢必有以預納臨時管理人報酬,而促使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爰請聲請人於7日內陳明是否願意預納臨時管理人之部分報酬(目前按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為扶助代理訴訟之報酬標準,暫定為肆萬元)。如逾期未繳壹仟元費用,或繳納壹仟元費用後未同意預納臨時管理人之報酬,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