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翊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45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79元,及自民國10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