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布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780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548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