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卋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299元,及其中新臺幣100,447元,自民國113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